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嚴啟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鴻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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