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陳銀河 被告 鄭伊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