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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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901號債權人 黃傳灝 上列債權人黃傳灝因與債務人 白文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傳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如欲委任 黃寶賢 為代理人,請補委任狀到院。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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