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萃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3764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OBBIBRON商標之圓筒化妝刷具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萃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158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0月7日確定,於
106年10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仿冒BOBB
IBRON商標之圓筒化妝刷具1組(詳105年度保管字第350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158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10月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06年10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執行卷宗屬實。
又本件扣案仿冒BOBBIBRON商標之圓筒化妝刷具1組(詳10
5年度保管字第350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暨侵權市供、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存摺影本、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商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被告確有在奇摩拍賣網站販賣上開仿冒商標物品等情,亦經被告供承在卷,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屬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然上開扣案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本院仍得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意旨所引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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