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9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莊孟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惠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定期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定期命

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0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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