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80號

原告 邱其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統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依民事訴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調解需要

,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定期命補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8,627元(即五紙票據票面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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