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80號
原告 邱其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統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依民事訴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無調解需要
,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定期命補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8,627元(即五紙票據票面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