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 余淵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秀貞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03│├──┼────────────┼───────┼──┼──┤│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66│├──┼────────────┼───────┼──┼──┤│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