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06號聲請人 林慶仁林春盛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秀貞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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