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訴人 楊子嫻 法定代理人 彭素梅 被上訴人 謝清山 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80,000元【計算式:3,840元(申報地價)×500平方公尺×10%×15=2,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小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