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子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張有安 告訴被告詹子頡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被告已依約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萬元之損害,茲據告訴人張有安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101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各1份、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2紙、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