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蕭丁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業 蕭輝傑 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2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件兩造有無書面委託(或代辦)資料?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