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7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77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李嘉綾 債務人 張婷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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