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度鑑字第886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鑑字第886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六二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稱:被付懲戒人甲○○係宜蘭縣南澳鄉公所兵役課課長,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許,在該課辦公室內,因細故公然對課員 白宗添 以「幹你娘、王八蛋、混蛋、操你媽」等語侮辱,並作勢出拳欲毆打白宗添,且以「你要小心,我會好好修理你」等語恐嚇,致生危害於白員之身體安全。恐嚇部分經法院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公然侮辱部分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稱:自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奉調現職,兢兢業業,認真工作,十年來考績均列甲等,本年度並經評定為績優役政人員,榮獲省府表揚。平日亦待人和善,與同事相處融洽,未曾結怨爭吵,雖客處異鄉,卻無遊子漂泊之感觸,境遇順遂,常暗自欣慰。本案白課員原係南澳村幹事,因與該村長不合,經該村長要求鄉長他調,惟其他各村村長均堅表反對意見,最後再調整至本課,承辦後備軍人管理業務,到職以來可能因對業務之調整不甚滿意,而心態常有不平,工作情緒不穩,屢因細故,與人起無謂之爭吵,不料到職二個多月即發生本案。緣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縣府派員至本所考核兵役業務,於十一時左右結束,縣府考核人員除一部分已拿了便當專車送達火車站候車外,還有五人自行○○○鄉○○○○○路邊由白課員陪同等候,可能因白課員久候不著返回辦公室,又見便當仍置放在辦公室內,隨即大罵「:::你為何便當不發給考核人員,你當課長有什麼了不起,算什麼東西:::。」當時我因知其在業務考核時,或因稍有疏失,而受上級考核人員指責,心情不是很好,不予理會,但其依然咆哮不停,就情急盛氣之下,脫口罵他「你這混蛋、王八蛋、幹你娘。」白課員隨即表示「:::我要告你公然侮辱:::。」隨後就向警察分駐所報案,檢察官二次傳訊,要我們和解,可能因賠償費不滿意而未達成,本人為期訟案能速予解決,乃向檢察官表示申請簡易法庭判決,未料檢察官竟以本人和解意願很高,默認原告所告各節,而以恐嚇罪起訴,在此期間,適逢老父因肺氣腫導致肺破洞,在台中住院開刀,病情十分危急,我身為獨子,常於下班後開夜車返鄉探病,南北奔波,身心俱疲,直到判決前幾天,白課員一反常態,主動約我和解,並分析表示,我若遭判刑,不但考績獎金,不休假獎金全部泡湯,還要移付懲戒,損失極為慘重,要求我付新台幣八萬元和解,我雖百般無奈,然為使病中老父及家人免於掛心,乃同意和解,未料法官以雙方和解,等於默認原告所告各節,和解書竟成恐嚇罪之證物。白課員調本所十一年多,與人興訟就有二十餘起,人稱南澳鄉訟棍,法律常識豐富,能自寫訴狀,一般人亦因不願興訟,不堪其擾,最後大部分均和解賠償了事,白課員深諳此道,而我又對法律認知不足,對人性認識不清,致使百口莫辯,遭此浩劫除有感命運之不濟外,又徒呼奈何!只盼鈞會詳查實情,體恤申辯人當時之心情,從輕處分,感激不盡。聲請傳訊在場同事 江安妹賴月珍 作證。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宜蘭縣南澳鄉公所兵役課課長,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許,在該課辦公室內,因細故公然辱罵課員白宗添:「幹你娘、王八蛋、混蛋、操你媽」等語,並作勢出拳欲加毆打,且以:「你要小心,我會好好修理你」等語施恐嚇,致生危害於白員之身體安全。恐嚇部分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論以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罪,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公然侮辱部分,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有該院八十八年度羅簡字第九號簡易判決可稽,並據函復案已確定。查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訊時,對於前述恐嚇及公然侮辱之事實均自白不諱,與告訴人之指訴及同事 楊福壽 之結證相符,違法事證至臻明確,茲又聲請傳訊同事江安妹及賴月珍,自非必要,核其行為除觸犯刑章外,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七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朱石炎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張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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