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有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有翔於民國108年2月1日中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鎮○○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迨同日13時32分許,行○○○鎮○○路與復興街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繼續前行,因而由後方直接撞擊由 陳淑萍 所駕、停等於上開交岔路口以待左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陳淑萍因此車禍碰撞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右前額撕裂傷、左眼挫瘀傷及頸部扭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起訴書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