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秀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秀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月、一年,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二一八三三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二七五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九四一三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八0七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二十六日,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上各等情,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所載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縮刑期滿日有別,應由執行機關依法為正確之認定,併此敘明)。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二一八三三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提出法務部函文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