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8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RCIANOHECTORLAVAREZ
BANDOYROSELLEVALLE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342號、第19343號),嗣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104年度審易字第238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MARCIANOHECTORLAVAREZ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BANDOYROSELLEVALLE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
一、MARCIANOHECTORLAVAREZ(下稱MARCIANO)與BANDOYROSELLEVALLE(下稱BANDOY)為夫妻關係,均係菲律賓籍人士,前經核准申請來臺工作,均明知需持有合法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始得在我國工作。MARCIANO明知其居留效期僅至民國103年6月9日;BANDOY亦明知其於104年5月9日起自原核准工作地址逃離,經原雇主通報行方不明後,均已無從合法繼續在我國境內工作,詎渠2人竟為能繼續在我國境內工作,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GINA」之菲律賓籍成年女性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4年6月間之前某日,由BANDOY將其與MARCIANO之照片交付予GINA,並支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為代價後,由GINA在臺灣地區某處,以不詳方式偽造分別貼有BANDOY、MARCIANO之照片、其上記載姓名分別為「LUCYCHEN」、「MARCIANOHECTORLAVAREZ」及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乙張後,並交付予BANDOY收執。嗣經BANDOY交付MARCIANO觀覽後,BANDOY即在GINA之陪同下,於同年6月間某日、時許,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參和院餐廳」,持偽造「LUCYCHEN」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乙張,出示予 林錦慧 核閱後影印留存,以應徵工作而行使之,使林錦慧誤認BANDOY即「LUCYCHEN」,有合法在臺工作之身分,而同意以每月35,000元之薪酬聘用之,並即指派BANDOY在該「參和院餐廳」工作,足以生損害於林錦慧、「LUCYCHEN」本人、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管理、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居留證核發與外國人管理之正確性。BANDOY為使MARCIANO有工作賺取金錢,再於同年7月間某日、時許,由BANDOY將偽造之「MARCIANOHECTORLAVAREZ」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乙張拍照後,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林錦慧閱覽,以此方式行使該2張偽造之特種文書,表示介紹MARCIANO予林錦慧工作之意,使林錦慧亦誤認MARCIANO有合法在臺工作之身分,而同意以與BANDOY相同之薪酬聘用之,亦旋即指派MARCIANO在前址「參和院餐廳」工作,均足以生損害於林錦慧、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管理、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居留證核發與外國人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專勤隊於104年8月26日19時許,在「參和院餐廳」查獲渠2人非法工作,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ARCIANOHECTORLAVAREZ、以及BANDOYROSELLEVALLE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錦慧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2份,勞務洗碗作業加盟合約契約書影本、環境維護與餐具洗滌承攬合約書影本、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影本及如附表所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影本各乙張附卷可稽,堪認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中華民國居留證均係主管機關核發作為外國人特許居留及工作之證明,屬於特許證之一種。被告MARCIANOHECTORLAVAREZ明知其居留效期僅至103年6月9日,被告BANDOYROSELLEVALLE亦明知其於104年5月9日起,自原核准工作地址逃離,經原雇主通報行方不明後,均已無從合法繼續在我國境內居留、工作,且BANDOYROSELLEVALLE亦非「LUCYCHEN」本人,渠等竟持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及中華民國居留證以應徵工作而行使之,自足以生損害於「LUCYCHEN」本人及勞動部對於外籍勞工管理、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居留證核發與外國人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2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GINA」之菲律賓籍成年女性友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人偽造如附表所示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2人分別以一行為行使偽造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同時觸犯2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斷。被告BANDOYROSELLEVALLE先後分別行使貼有己照片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中華民國居留證各乙張,及貼有MARCIANOHECTORLAVAREZ照片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中華民國居留證各乙張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夫妻2人合法來臺工作後,明知其中一人居留效期屆至,另一人竟任意自原雇主處逃逸,再以前揭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持以行使之方式,繼續在臺打工賺錢,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居留證核發、外國人居留及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惟兼衡其2人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甚具悔意、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尚需撫養之人口暨檢察官與被告2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再被告2人均係菲律賓籍之行方不明逃逸外籍勞工,已非法居留,又係以上開方式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行使,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顯不宜允許其繼續在我國居留,併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分別均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至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影本各乙張,係由林錦慧所提出(見偵卷第47頁),足認並非為被告2人所有,爰不予以宣告沒收。另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中華民國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乙張目前下落及是否尚存實有不明,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條、第212條、第216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證件名稱│內容│├───────────────┼───────────────┤│中華民國居留證(貼有MARCIANO│其上記載「姓名:MARCIANO││HECTORLAVAREZ照片)│HECTORLAVAREZ」、「出生日期:│││0000/00/00」、「居留事由:依親│││-妻- 林麗珠 」、「居留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0│││樓」、「統一證號:FC00000000」│├───────────────┼───────────────┤│中華民國居留證(貼有BANDOY│其上記載「姓名:LUCYCHEN││ROSELLEVALLE照片)│ 陳露西 」、「出生日期:0000/00/│││00」、「居留事由:依親-夫-陳│││昆明」、「居留地址:新北市○○│○○區○○○街○○○巷○○號0樓」、「│││統一證號:FD00000000」│├───────────────┼───────────────┤│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貼有MARCIANO│其上記載「姓名:MARCIANO││HECTORLAVAREZ照片)│HECTORLAVAREZ」、「出生日期:│││0000/00/00」、「護照號碼:M000│││00000」、「發證日期:104/02/0│││9」、「許可證號:0000000000」│├───────────────┼───────────────┤│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貼有BANDOY│其上記載「姓名:陳露西」、「出││ROSELLEVALLE照片)│生日期:0000/00/00」、「護照號│││碼:00000000」、「發證日期:10│││3/11/27」、「許可證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