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 黃建隆 被告 吳芯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945元【計算式:本金1,200,000元+自民國111年12月7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4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3,9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283,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另原告亦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原告亦應補正之,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