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鄭隆瑛 (即 鄭葉惠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鵬逸編號發票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NX000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