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明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018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温明聰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温明聰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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