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517號債權人豐邑市政都心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森生 上列債權人豐邑市政都心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蔣淑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豐邑市政都心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蔣淑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