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蘇月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權律師
楊省吾 會計師 劉昇昌 會計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億叁仟捌佰玖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