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18號聲請人 張許美雲 相對人 劉祐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所立借款債務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5年4月30日,經105年4月14日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