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4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明安因傷害其父 陳萬福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且告訴人陳萬福為被告之直系尊親屬,應依同法第280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即被告所犯者本質上係刑法第277條之,則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萬福於民國99年11月
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