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60號聲請人 王意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遞狀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並無準用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臺聲字第155號裁定參照),蓋非訟事件法第3節有關費用之徵收及負擔規定,於同法第19條僅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等語,而訴訟救助之規定顯然未在準用之列;另參酌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可知,法律扶助事件中亦限於訴訟事件始有該條文關於訴訟救助之適用,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