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上字第72號上訴人代號AW000-A108335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上訴人MCGOVERNBRIANPATRICK(中文姓名: 麥風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陳信旗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