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訓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贓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訓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訓明前犯偽造文書、贓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105年聲字第9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美燕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