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甲○○
樓-5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9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許坤山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95年11月30日│155,800元│CM一八三一六四│││││行│││一││├──┼─────────┼─────────┼───────────┼────────┼────────┼──┤│002│永盛企業社 王昭雄 │華僑商業銀行清水分│95年11月30日│181,000元│AA二二0二三四│││││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