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58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被告 王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縮減訴之聲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