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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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若有誤載並應更正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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