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624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亦未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相對人之聲請狀、被繼承人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03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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