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 賴寀逸 即 賴妍潔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03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執行名義為支付命令,聲請人認為相對人之債權並不存在,正欲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及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裁定應供擔保之金額,聲請人將依裁定所示之金額提供擔保後,以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提起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或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指之訴訟或抗告,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故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0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