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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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姜聰安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 巫鈞鏞 (為 沈莉庭 之配偶或前配偶及 巫建緯 之父)、巫建緯(為巫鈞鏞及沈莉庭之子)、沈莉庭(為巫鈞鏞之配偶或前配偶及巫建緯之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並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之住址、年籍等資料。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