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毓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毓凌家中經濟狀況欠佳,且母親亦因心臟有問題而住院,希望能交保出去工作一段時間來賺取家用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
105年7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待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嗣經本院准許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
8月4日發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5年執助正字第267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