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4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良具保人林福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福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家良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林福貴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