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選偵字第33、1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