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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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79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務人 林肯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2,880元及其約定利息,惟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正確買賣契約文件,經本院於111年6月22日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買賣契約文件,債權人於111年6月28日合法收受,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其回證在卷可稽,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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