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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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黃振倫 原告兼上1王慈淑人法定代理人號4樓原告 黃宗賢 共同 黃淑齡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林韋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24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