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劉添增 被告證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段000000地號、面積為16,673平方公尺之土地及同段547-26地號、面積為8,305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20元,系爭土地之價額合計為2,997,360元【計算式:120元/㎡×(16673㎡+8305㎡)=2,997,
360元】,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500萬元,依首揭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97,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二、被告證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電腦查詢公司法定代理人現似為 楊茂達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變更,請一併補正。
三、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名義人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自原告應確認相對人究屬何人?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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