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470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何宜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盟 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中,違約金請求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因
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零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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