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欺瞞隱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孫啓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居易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欺瞞隱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委任 鍾啟龍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㈡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核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400元。㈢委任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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