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告 蕭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