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53號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末句關於「,合先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蘇金豐 ,於本院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丁○○,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見本院卷39至45頁),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