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生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生因6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具狀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確認,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1、2、3部分經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而編號4之3次犯行,則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均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判決書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是爰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沒收部分併執行之。至附表編號1、2、3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4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下,亦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表:(以下宣告刑不含沒收)┌────────┬──────────┬──────────┬──────────┐│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107年6月20日16時回溯││││犯罪日期│96小時內某時│107年11月14日│107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68號│字第5號│第42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5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92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79號│108年度嘉簡字第6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29日│108年02月26日│108年05月21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92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79號│108年度嘉簡字第608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23日│108年06月06日│108年06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年8月共3次││││宣告刑│││││││││├────────┼──────────┼──────────┼──────────┤││107年9月2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29日│││││107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3、6137、8382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6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判決│109年01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