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原告甲0000000被告乙○○(原名 顧寶珊 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筑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