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400017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4年8月15日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1萬元,嗣被告獲釋後,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通知,先後命被告於96年12月4日、97年2月26日到案執行,被告未能到案,嗣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97年1月15日、3月25日到案,被告仍未如期到案,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此有本院95年訴字第33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11月6日院信刑篤字第960006480號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97年5月7日警蘭偵字第0972101831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28日宜檢明明96執更662字第18834號函、97年3月4日宜檢明明96執更662字第3075號函各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3份、送達證書10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故為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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