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黃建祥 被告 古仁
卓文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確認界址訴訟,乃因與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故請求法院判定界址。是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既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即無從依爭執之土地面積或系爭土地面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且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