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樑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八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①民國108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約定自108年01月08日起至115年0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②107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
7年09月06日起至114年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採機動利率計算,③108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08年09月09日起至115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均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04月29日止累計①85,304元(其中79,521元為本金;4,883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②78,148元(其中74,176元為本金;3,072元為利息;9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③93,332元(其中87,034元為本金;5,305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未給付,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㈡、㈢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110年04月18日止累計62,253元未給付,其中55,848元為消費款;3,405元為循環利息;3,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㈣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