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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