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翰
吳崇豪
林純揚
王廷豪
李紹綸
何紹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04、14859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廖國宏 嗣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