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624號債權人 晏傳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娜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娜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2紙,經提示均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利息。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所示,其發票人均為第三人瑋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且債務人亦未於該支票上背書,依前開說明,債務人自無庸就該2紙支票負票據責任。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